“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中国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外商投资法草案”)于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下称“外资三法”)。
基础:“外资三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另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自1992年以来,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2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自1998年以来,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了16倍,同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在全球FDI(外国直接投资)棋盘上,无论是引进外资数量还是质量,中国角色都格外亮眼。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外资本身最安全、最具回报价值的投资洼地之一。
发展:外商投资法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以及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外资三法”已经很难适应客观需要。一方面,“外资三法”分别对应的不同外资组织形式,相应的政策存在明显差别,而且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差异性还产生了不小的主观随意性,由此需要一个基本法将“外资三法”整合与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外资三法”中有不少规定需要勘正、空白需要填充。
对待涉外法律,中国从来都是与国内法一样,是极其慎重的。作为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早在2011年就已启动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者多次到改革开放一线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情况,多次组织论证评估会,就外商投资法的社会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
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落地,到经过权力机关的审读,历时三年有余。宝贵的时间细分到了字斟句酌以及概念表述的精准推敲和法规条款的严选与精进之上。原始草案稿共有170条,最终精简到了只有41条,如今每一条看上去不仅直击要害,而且含金量十足。
变化:明确外商投资原则性规定
外商投资法在强调内外资一致、回应争议性问题、确立多方面机制等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诉求。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出席多项活动时均明确提出,中国将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欢迎和鼓励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这些都通过外商投资法具体体现了出来。
其次,技术转让、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外资重要的关注点,外商投资法在这些方面也积极参考国际惯例,作出了正面回应。例如过去中国主要通过购买和“市场换技术”实现技术转让,欧美国家针对“中国强迫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指责时有出现。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消除了此类担心。
此外,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准入机制、投诉机制等,为中国更好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它确立了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准入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内容。外商投资法还一改过去“重审查”的思路,将众多的监管、审查条款,汇聚成“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更加系统、科学的实现对外资的监管。
建议:期待法案实施细则跟进
由于其基本法性质,共计六章四十一条的外商投资法很多内容都是原则性或者宏观性规定,具体的落地实施效果远不能借此便可以表现出来,为此需要及时颁布相关实施条例与细则以及清晰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层面的规范在实体工具层面得到强有力和更具像化体现,同时防止有法可依与执法难并存等传统法律痛点的再现。
首先,是外商投资的认定问题。虽然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给予了简单的定义,即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但组织主体是基于注册地标准,还是基于实际控制标准?类似于国内企业为在规避国内外法律而设立的VIE结构实体从而形成的投资算不算外商投资?而若根据“实际控制”来认定外商投资,则需制定明确的标准,同时,“其他组织”的表述也需要具体化。
其次,是港澳台投资定性问题。“外资三法”均将港澳台投资视为外资看待,但外商投资法并没有予以继承,由此留下了对港澳台投资定性的空白区。严格说来,港澳台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同时又是单独关税区,因此,港澳台对内地形成的投资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而是一种特殊内资。既然如此,就有必要继外商投资法出台后专门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或者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由此给港澳台投资明确的导向与激励。
最后,是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定问题。外商投资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这符合国际惯例。但根据历史经验,这样的授权与赋能很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甚至还会产生诸如被财政明确叫停的税收减免或返还等特殊优惠政策,如此必然扰乱外商投资法所希望构造出的统一化与整体化市场秩序。因此,地方政府的政策促进范围以及幅度大小,需要相关细则做出明确的补充规定与清晰指引。
资料来源:人民网、新华网、《北京青年报》、红网
文字整理:朱婷劼
来源:红网
作者:朱婷劼
编辑: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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