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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2017年申报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宜的预通知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作者: 编辑:闵美颖 实习生 朱鑫洁 2017-08-15 1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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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商务局和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规定,对2017年度进口贴息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2、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3、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为计算依据。

  二、填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省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我厅加贸处(一式两份)和省财政厅(一式一份)。

  (二)各市(州)、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3、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4、各市(州)、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厅(加工贸易处)。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会有正式的通知文件下发。

  四、联系人及方式

  杨永红卢苇 电话:0731-82287210

    附表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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